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,劳动合同期满后,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。具体而言,续延期限应至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结束为止。
因此,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,用人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而应将合同期限延长至哺乳期结束。如果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,女职工可以选择劳动仲裁,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,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此外,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离职补偿金,具体数额参照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计算。
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情况时,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,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,避免因违法行为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。